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邢台市信用商会章程(草案)
发布时间:
2024-08-12
来源:
邢台市信用商会
第一条 本商会的名称是邢台市信用商会,英文名:Xingtai Credit Association。
第二条 本商会的性质由我市各类中型、小型和微型企业及中小企业服务机构自愿结成的民间商会,是地方性、联合性从事(你们是信用商会,要从事与信用有关的业务活动才可以)的非营利性社会团体。
第三条 本商会的宗旨:坚持为人民服务,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遵守社会道德风尚、加强会员单位之间的联系,“以大带小,以强带弱”,真诚合作,互通有无,相互学习交流,努力提高会员企业的竞争力。
本会坚持中国共产党的全面领导,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的规定,设立中国共产党的组织,开展党的活动,为党组织的活动提供必要条件。本会上级党委为:中共邢台市非公有制经济商(协)会委员会,已由上级党委任命李庆伟同志为我会党建工作联络员,负责我组织与上级党委对接联系开展具体党建工作。
第四条 本商会的登记机关是邢台市行政审批局;自愿接受业务主管部门邢台市工商业联合会的业务指导和邢台市民政局的监督管理。
第五条 本商会的住所:邢台市襄都区顺德北路42号楼房6层(要求:要明确到门牌号,并要与房产证一致)。
第二章 发起人、注册资金和出资人
第六条 本商会的发起单位由:邢台青山龙源水业有限公司、河北昌历地质勘探有限公司、河北茂越达健康管理有限公司、邢台茗品酒店有限公司、邢台正茂劳务派遣有限公司五家发起单位组成。
第七条 本商会注册资金:叁万元;出资人李长增,属自愿捐赠出资。
第三章 业务范围
第八条 本商会的业务范围:宣传政策、服务会员、开展活动、协调经济合作、助力公益事业、促进友好往来等。
第四章 会员
第九条 本商会的会员种类为单位会员共45名。
第十条 申请加入本商会的会员,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本商会的章程;
(二)有加入本商会的意愿;
(三)在本商会的业务,行业领域内具有一定的影响;
第十一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一) 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 经理事会讨论通过;
(三)由理事会或理事会授权的机构发给会员证。
第十二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 本商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 参加本商会的活动;
(三) 获得本商会服务的优先权;
(四) 对本商会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五) 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三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 执行本商会的决议;
(二) 维护本商会合法权益;
(三) 完成本商会交办的工作;
(四) 按规定交纳会费;
(五) 向本商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第十四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商会,并交回会员证。会员如果1年不交纳会费或不参加本商会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五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五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六条 本商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大会,会员大会的职权是:
(一) 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 选举和罢免理事;
(三) 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 决定终止事宜;
(五) 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七条 会员大会须有2/3以上的会员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八条 会员大会每届5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
第十九条 理事会是会员大会的执行机构,在闭会期间领导本商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大会负责。理事会成员为15人,由会员大会选举产生,理事任期五年,任期届满可连选连任。
第二十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 执行会员大会的决议;
(二) 选举和罢免会长、副会长、秘书长;
(三) 筹备召开会员大会;
(四) 向会员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 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六)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
(七)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八)领导本商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九)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十)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二十一条 理事会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二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三条 本商会设立常务理事会,成员为5人,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第二十条第一、 三、五、六、七、八、九项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
第二十四条 常务理事会须有2/3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五条 常务理事会至少半年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六条 本商会设会长1人,副会长3人,秘书长1人。本商会的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 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 在本商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 会长、副会长、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秘书长为专职;
(四) 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 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的;
(六) 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七条 本商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八条 本商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任期5年。会长、副会长、秘书长任期最长不得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大会2/3以上会员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九条 本商会会长为本商会法定代表人。
本商会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商会的法定代表人。
第三十条 本商会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 召集和主持理事会、常务理事会;
(二) 检查会员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 代表本商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第三十一条 本商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 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 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三) 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定;
(四) 决定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五) 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六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三十二条 本商会经费来源:
(一) 会费;
(二) 捐赠;
(三) 政府赞助;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三条 本商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
第三十四条 本商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五条 本商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六条 本商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七条 本商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 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八条 本商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三十九条 本商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四十条 本商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七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四十一条 对本商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大会审议。
第四十二条 本商会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大会通过后15日内,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并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八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四十三条 本商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四十四条 本商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第四十五条 本商会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单位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六条 本商会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七条 本商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商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九章 附则
第四十八条 本章程经 年 月 日会员大会表决通过。
第四十九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商会的理事会。
第五十条 本章程自商会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发起单位(盖章、法定代表人签字):
第二条 本商会的性质由我市各类中型、小型和微型企业及中小企业服务机构自愿结成的民间商会,是地方性、联合性从事(你们是信用商会,要从事与信用有关的业务活动才可以)的非营利性社会团体。
第三条 本商会的宗旨:坚持为人民服务,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遵守社会道德风尚、加强会员单位之间的联系,“以大带小,以强带弱”,真诚合作,互通有无,相互学习交流,努力提高会员企业的竞争力。
本会坚持中国共产党的全面领导,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的规定,设立中国共产党的组织,开展党的活动,为党组织的活动提供必要条件。本会上级党委为:中共邢台市非公有制经济商(协)会委员会,已由上级党委任命李庆伟同志为我会党建工作联络员,负责我组织与上级党委对接联系开展具体党建工作。
第四条 本商会的登记机关是邢台市行政审批局;自愿接受业务主管部门邢台市工商业联合会的业务指导和邢台市民政局的监督管理。
第五条 本商会的住所:邢台市襄都区顺德北路42号楼房6层(要求:要明确到门牌号,并要与房产证一致)。
第二章 发起人、注册资金和出资人
第六条 本商会的发起单位由:邢台青山龙源水业有限公司、河北昌历地质勘探有限公司、河北茂越达健康管理有限公司、邢台茗品酒店有限公司、邢台正茂劳务派遣有限公司五家发起单位组成。
第七条 本商会注册资金:叁万元;出资人李长增,属自愿捐赠出资。
第三章 业务范围
第八条 本商会的业务范围:宣传政策、服务会员、开展活动、协调经济合作、助力公益事业、促进友好往来等。
第四章 会员
第九条 本商会的会员种类为单位会员共45名。
第十条 申请加入本商会的会员,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本商会的章程;
(二)有加入本商会的意愿;
(三)在本商会的业务,行业领域内具有一定的影响;
第十一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一) 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 经理事会讨论通过;
(三)由理事会或理事会授权的机构发给会员证。
第十二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 本商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 参加本商会的活动;
(三) 获得本商会服务的优先权;
(四) 对本商会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五) 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三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 执行本商会的决议;
(二) 维护本商会合法权益;
(三) 完成本商会交办的工作;
(四) 按规定交纳会费;
(五) 向本商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第十四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商会,并交回会员证。会员如果1年不交纳会费或不参加本商会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五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五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六条 本商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大会,会员大会的职权是:
(一) 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 选举和罢免理事;
(三) 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 决定终止事宜;
(五) 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七条 会员大会须有2/3以上的会员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八条 会员大会每届5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
第十九条 理事会是会员大会的执行机构,在闭会期间领导本商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大会负责。理事会成员为15人,由会员大会选举产生,理事任期五年,任期届满可连选连任。
第二十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 执行会员大会的决议;
(二) 选举和罢免会长、副会长、秘书长;
(三) 筹备召开会员大会;
(四) 向会员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 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六)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
(七)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八)领导本商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九)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十)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二十一条 理事会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二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三条 本商会设立常务理事会,成员为5人,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第二十条第一、 三、五、六、七、八、九项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
第二十四条 常务理事会须有2/3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五条 常务理事会至少半年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六条 本商会设会长1人,副会长3人,秘书长1人。本商会的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 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 在本商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 会长、副会长、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秘书长为专职;
(四) 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 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的;
(六) 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七条 本商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八条 本商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任期5年。会长、副会长、秘书长任期最长不得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大会2/3以上会员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九条 本商会会长为本商会法定代表人。
本商会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商会的法定代表人。
第三十条 本商会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 召集和主持理事会、常务理事会;
(二) 检查会员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 代表本商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第三十一条 本商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 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 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三) 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定;
(四) 决定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五) 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六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三十二条 本商会经费来源:
(一) 会费;
(二) 捐赠;
(三) 政府赞助;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三条 本商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
第三十四条 本商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五条 本商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六条 本商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七条 本商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 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八条 本商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三十九条 本商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四十条 本商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七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四十一条 对本商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大会审议。
第四十二条 本商会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大会通过后15日内,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并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八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四十三条 本商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四十四条 本商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第四十五条 本商会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单位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六条 本商会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七条 本商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商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九章 附则
第四十八条 本章程经 年 月 日会员大会表决通过。
第四十九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商会的理事会。
第五十条 本章程自商会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发起单位(盖章、法定代表人签字):